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杋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慎、认真、科学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合理、公平、公正。
(三)项目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存在评估对象基础资料缺失、现场勘察受限、被评估单位不配合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于成套设备和隐蔽工程,经常会因组成设备缺失或无法勘察而不能确定其实际状况。同时被评估单位往往不提供评估所需的很多基础资料,评估人员需要从外围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增加工作量。
(四)项目的风险性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具有利益的完全对立性、复杂性,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客观合理并能得到市场信息的支持及验证具有较高要求,故较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