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其价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价值类型所代表的价值不仅性质不同,而且数量也大相径庭。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之初,就有学者对价值类型理论进行了研究。
虽然对价值类型理论的研究存在诸多分歧,但对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中的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有:有代表性的论述如王诚军和陈明海《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王诚军《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以及《再论价值类型》、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再论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阐释》等。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价值类型理论逐渐得到应用。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的第款中列有价值类型一项。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在没有明确价值类型的定义和类型的情况下,对价值类型规定要求是不可行的。因此,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删除了价值类型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中的第二个正式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其他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明确界定价值类型。之后,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其他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对价值类型的种类、定义和选择作了详细规定。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为、提高其专业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