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相比,其项目因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和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和各级仲裁机构,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可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数据库的各类鉴定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评估评估机构。
(二)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对象是涉案资产,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因此对司法鉴定结论极其敏感。这就要求鉴定机构站在超然中立的立场上,谨慎、认真、科学地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合理、公平、公正。
(三)项目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项目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鉴定对象基础资料缺乏、实地调查受限、被鉴定单位不配合等。尤其是成套设备和隐蔽工程,往往因为缺少组成设备或无法勘察而无法确定其实际情况。同时,被评估单位往往不提供大量评估所需的基础资料,评估人员需要从外围做大量的市场调研和资料收集,增加了工作量。
(4)项目风险性
司法评估项目因其利益的完全对立性和复杂性,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合法性、有效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以及市场信息的支持和验证性的更高要求,比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