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评估之房屋征收评估法规流程是怎样的?
一: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屋评估机构。
2.协商不成的,由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选举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征收评估机构。
二:与房屋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征收部门往往作为委托人与房屋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将评估业务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他人或第三方机构。此外,与收集和评估相关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三:双方实地勘查。
1.房屋评估前,征收部门应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给评估机构,其中应包含未登记建筑物的鉴定结果,再由评估机构根据提供的鉴定结果进行评估。
2.评估的终价值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仅依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评估是不够的。因此,估价师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被征收房屋的各方面情况,才能做出准判。
以上两步形成的勘测记录,再由注册估价师、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勘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评估价格。
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现状,评估师使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因素,比如室内装修、停产停业等。制定的,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所以需要协商。如果协商失败,我们将评估并确定价值。
五:征集评价结果公示期及说明和补正。
在出具鉴定报告前,有必要制定初步鉴定结果。如有异议,评估师将当场说明。初步评估结果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六: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交付。
公示期结束后,房屋评估机构将制作正式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单独评估报告(且两份报告需有两名以上负责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会交由被征收人评估每户的安全性。
七:检查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指出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日内完成复核,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八: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复核有异议的,可在复核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向当地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