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行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政职责种类包括:限期改正、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和登记证书。
2.民事责任
由于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属于民事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错误估价报告的,可能构成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个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所列人员犯前款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