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依据】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房地产的委托。
1.对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估、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也就是时间流逝造成的建筑损失。建筑物的损失可分为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而建筑物的折旧可分为材料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
2.土地的成熟程度
即基础设施的可达性和土地的级别。
3.基准地价
也就是说,在一个城市的一定区域内,按照用途相近、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对每个局部价格区段在某一时间点的平均水平价格进行调查评估。
4.底价
即、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不动产时确定的价格,也称为起拍价。
5.校准土地价格
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代表不同位置和用途的地价水平的地标性宗地的价格。
6.房子的重置价格
即房屋在评估点重建的话,必要的建造成本加上平均利润。
7.土地溢价
即在更改原出使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使得、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使得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的一笔地价。
8.资本化率
也就是说,净收入的资本化(或转换)与价格的比值,本质上就是资本投入的收益率(利润率、回报率、利润率、利率)。